(2017)桂0203民初3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韦克广与孔春林、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克广,孔春林,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269号之一原告:韦克广,男,1957年1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被告:孔春林,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告: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村(财校对面)。法定代表人:周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西柳州市海关路18号一楼、五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717029671。负责人:何春生,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韦克广与被告孔春林、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韦克广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克广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和解协议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克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8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韦克广负担。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