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恩和、付宝兴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恩和,付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464号申请执行人付恩和。被执行人付宝兴。案由:赡养纠纷。申请执行人付恩和与被执行人付宝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付宝兴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恩和2017年9月赡养费、租房费1200元。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付宝兴已自行给付2017年9月赡养费、租房费1200元。现书面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赡养费、租房费完毕,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46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