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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廖祥海与段亚飞、江胜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祥海,段亚飞,江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廖祥海,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段亚飞,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江胜群,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段亚飞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廖祥海与被执行人段亚飞、江胜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