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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39812082G。法定代表人:张绍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师漫,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理想大厦A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法定代表人:郭以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