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黑龙江省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黑龙江省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3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泉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某与黑龙江省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黑龙江省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四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06执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天麒审判员 鲁晓涛审判员 楚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