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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兴业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胡智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慧,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华,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西路。法定代表人:朱超,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道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明瑞公司提供的货物是规格问题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司法鉴定机构的损失评估报告均认定其为质量问题。二、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既已固化至新的产品中,即可视为已验收,明瑞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道明公司拒付货款构成违约,但明瑞公司对该违约亦存在过错,应由双方分担违约责任,但原审法院未区分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认定逾期付款应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该计算标准畸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并依法改判,判令一审、二审费用由明瑞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明瑞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明瑞公司在涉案会议纪要上认可其供给道明公司的“300/350目”的玻璃微珠耗量为158g/m?,不能达到道明公司的要求,并表示愿意无条件接受退货,退款金额直接从货款中扣除50万元。根据涉案会议纪要以及鉴定报告,应当认定明瑞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审判决对于明瑞公司的违约已判令其承担由于交付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而给道明公司造成的损失,而对于道明公司逾期付款的责任,一审判决将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过高违约金作了调整,亦基本合理。综上,本院认为道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燕如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