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9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萨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科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萨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9033号原告:杭州萨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孵化器园区3幢707、708室。法定代表人:洪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青,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科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30号3-31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苏。被告:深圳市科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202号。法定代表人:曾昭志。原告杭州萨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宝公司)与被告杭州科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深圳市科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萨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科脉公司赔偿原告萨宝公司损失100万元,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科创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证取证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萨宝公司主打产品“来钱快收银机”中搭载的操作系统“萨宝来钱快云P**餐饮版系统软件”于2015年7月31日自主研发完成。2015年底开始,原告萨宝公司发现同类产品中搭载有与其相似的上述操作系统软件。2016年12月12日,原告萨宝公司经公证购买由被告科脉公司生产经被告科创公司销售的“触控POS一体机”,通过对相关内容比对,与原告萨宝公司的上述操作系统软件完全相同或实质相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萨宝公司特提起诉讼。被告科脉公司、科创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9月8日起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因本案原告萨宝公司提起的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之诉,属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特定案件类型,故应当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惠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