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770号申请执行人刘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师,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杜骏,副总经理。刘贺与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贺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房屋租金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三角二分;二、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贺违约金一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八角六分;三、驳回原告刘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原告刘贺负担57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刘贺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我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7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