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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80号申请人: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佛子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2077X(3-3)。法定代表人:刘建章。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71125960C。法定代表人:袁加能。申请人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工程款7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明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商城南端东头第三层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工程款700000元,账号:000000612003300000019;二、查封李明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商城南端东头第三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