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秦虎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虎,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大专文化,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会计,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虎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秦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虎在担任亳州市谯城区五马中心卫生院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4、5月份,多次以转账方式挪用亳州市谯城区五马中心卫生院的公款共计252000元,用于购买入户在张某名下车牌号为豫P×××××的混凝土搅拌车,该车挂靠在河南省周口市华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自2014年5月份至案发一直在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赚取运输费。2015年5月4日,秦虎挪用该院公款22623.5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崔某1用于购买上述车辆的商业险。综上,秦虎共计挪用公款274623.5元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6月份,高某接任秦虎的会计职务,因秦虎保管的该院资金被其私有挪用,没有与高某办理交接手续。2016年7月6日,秦虎将500459.58元交给高某,2016年7月7日二人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一审法院依据到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证明、户籍信息、秦虎所持卡号为62×××58的药都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凭证、谯城区五马中心卫生院会计交接书、2015年2季度1-5会计报表及会计账簿证明、车牌号豫P×××××搅拌车车辆管理合同书、责任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及照片、证人张某、崔某1、高某、王某、金某、彭某、任某、刘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秦虎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秦虎在担任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共计274623.5元,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秦虎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秦虎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秦虎上诉提出:其将替张某保管的钱款支付给张某,没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归还挪用钱款,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秦虎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秦虎在担任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秦虎所提其将替张某保管的钱款支付给张某,没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上诉理由,经查,秦虎在侦查机关对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予以供认,且秦虎所持五马镇中心卫生院专用资金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秦虎多次从该账户转账给崔某1钱款共计274623.5元,与秦虎所供挪用款项数额相互印证,另有证人张某、崔某1证言及所购车辆相关资料等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故对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秦虎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案发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秦虎到案接受询问,依法不能秦虎具有自首情节,故对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秦虎所提其已归还挪用钱款,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秦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秦虎依法作出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已属从轻处罚,故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潇轶审判员 何宏民审判员 唐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