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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天波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天波,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邓天波,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骆波,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红丝乡。本院依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执2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邓天波与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具体地点不详,且被执行人无车、无房、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家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