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梦君与叶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梦君,叶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465号原告:商梦君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叶海彬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商梦君诉被告叶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商梦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梦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梦君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