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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梦君与叶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梦君,叶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465号原告:商梦君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叶海彬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商梦君诉被告叶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商梦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梦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梦君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