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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何定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何定方,陶小东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800号原告:张军,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确认的送达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初级中学,张军收,1309255****。被告:何定方,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邹区。第三人:陶小东,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张军与被告何定方、第三人陶小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徐 光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亦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