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何定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何定方,陶小东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800号原告:张军,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确认的送达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初级中学,张军收,1309255****。被告:何定方,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邹区。第三人:陶小东,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张军与被告何定方、第三人陶小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徐 光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亦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