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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第2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荣,熊晓英,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第2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38-1号。被执行人陈建荣,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晓英,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王斌,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荣、熊晓英、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王斌将其名下位于樟树农商银行的股金143978股,以每股2.38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宋凡,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质押金和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买受人办理过户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斌在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君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