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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2644贺飞金与濮筱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金,濮筱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44号之一原告:贺飞金,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濮筱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贺飞金诉被告濮筱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飞金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飞金的撤诉申请属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贺飞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蕴东人民陪审员  周敬羲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