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2644贺飞金与濮筱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金,濮筱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44号之一原告:贺飞金,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濮筱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贺飞金诉被告濮筱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飞金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飞金的撤诉申请属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贺飞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蕴东人民陪审员 周敬羲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