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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赤峰卓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赤峰卓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25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卓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新天地*座*****室。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赤峰卓航网络服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赤峰卓航网络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5700元、支付违约金171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公众平台建设及网站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制做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以来,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网站建设费用57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没有按期完成建设网站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赤峰卓航网络服务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缴纳约定的域名空间费用,而是在20多天后才交纳1000元,我公司收到此款后方开始履行定制义务。在我方按照约定建设好网站后,原告多次提出不同的修改意见。因原告对网站建设成果不满意,所以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故请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网站制作协议、收据等证据,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网络使用截图,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赤峰卓航网络服务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网站建设定制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定制500M虚拟空间的中文网站一个,制作期限自被告收到原告全部技术资料后的48个工作日;其中,网站制作费4200元、空间使用费1500元/年,并约定空间使用费于和合同签订当日交清、余款于网站上线前付清;同时约定,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原告不满意的部分进行修改,原告对完成网站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告费用1000元。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名为”同城一家(www.cftcyj.com)”的中文网站,但原告多次提出修改建议。2014年9月2日,原告交付被告网站制作尾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修改后的网站。原告投入使用后,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系统维护及技术支持。本院认为,网站定制包含设计、布局以及技术运用等智慧、技术成果,而被告逾期交付的原因系原告始终在提出修改意见,即已经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后被告按照原告约定完成了制作、交付定制成果的义务,被告亦接受并实际使用了该网站,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再者,网络运营则受虚拟主机空间大小、网络传输速度、文件格式及大小、搭载软件差异、点击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现原告主张”网站不能使用”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违约所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网站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已经消灭,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对被告赤峰卓航网络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莹莹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