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梅,兰赣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704号申请人: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钓台路82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64501A。法定代表人:付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梅,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申请人:兰赣生,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梅、兰赣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梅、兰赣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梅、兰赣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