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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保成与被执行人徐小国、霍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成,徐小国,霍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736号申请执行人宋保成,男,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雪松路。被执行人徐小国,男,汉族,1952年8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霍井云,女,汉族,1953年6月7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宋保成与被执行人徐小国、霍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小国、霍井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