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良与刘则、王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良,刘则,王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刘则,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淳,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刘则、王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765号,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刘则、王淳给付全部欠款壹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淳给付申请执行人孟良欠款及利息1650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765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