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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良与刘则、王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良,刘则,王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刘则,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淳,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刘则、王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765号,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刘则、王淳给付全部欠款壹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淳给付申请执行人孟良欠款及利息1650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765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