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力生、蓝耀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力生,蓝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力生,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蓝耀荣,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陆力生与蓝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124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耀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力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耀荣立即履行(2017)桂0124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蓝耀荣在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尚未发放的村屯风貌改造款,本院已向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止付蓝耀荣在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屯风貌改造款,所止付蓝耀荣在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屯风貌改造款暂不能变现本案执行标的,目前被执行人蓝耀荣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耀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力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蓝耀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力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124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