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635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牟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