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635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牟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