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3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3892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与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892-2号原告: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西郊。负责人:吉加巧,该厂厂长。被告: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工业园218号。法定代表人:张乃国,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诉被告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70元,由原告建湖县永炬锻造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