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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温荣骏与重庆贵瑞诚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荣骏,重庆贵瑞诚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荣骏,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贵瑞诚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1-6-6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8688-1。法定代表人:周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荣骏与被上诉人重庆贵瑞诚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荣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荣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荣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审 判 员 钱昳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乾胜书 记 员 邹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