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信兰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兰香,孟杨洁,闫婧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74号申请执行人信兰香,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孟杨洁,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闫婧雅,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信兰香与孟杨洁、闫婧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孟杨洁、闫婧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信兰香借款六十万元。二、孟杨洁、闫婧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信兰香违约金七万二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二十元,由孟杨洁、闫婧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人信兰香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孟杨洁、闫婧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冻结了孟杨洁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杨洁、闫婧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孟杨洁、闫婧雅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