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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好忠与武奋雄、刘军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好忠,武奋雄,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王好忠,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奋雄,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好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军、武奋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军、武奋雄偿还申请人王好忠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2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申请执行费27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依法提取(2017)陕0821执恢934号案件中案款122567元(包括借款119787元,执行费278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武奋雄自愿于2017年10月23日偿还申请人王好忠剩余借款本金70213元及利息174800元;二、被执行人武奋雄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和申请执行费2780元;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4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