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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特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边信德、孙校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信德,孙校源,寿国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2412号申请人(甲方):边信德,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申请人(乙方):孙校源,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同山镇高城头村路****号。现住诸暨市。申请人(乙方):寿国凤,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同山镇新街***号。现住诸暨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边信德与申请人孙校源、寿国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边信德与申请人孙校源、寿国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孙校源、寿国凤应归还甲方边信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8年1月1日前归还本金1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扣除2016年年底支付的利息10000元)。若以上本金按时归还,则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如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可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边信德与申请人孙校源、寿国凤于2017年10月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边 锋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