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77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王洪伟、赵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王洪(宏)伟,赵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77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洪(宏)伟,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秀芹,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王桂兰与王洪伟、赵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426民初5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秀芹在XXXXXX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YYYYY、ZZZZZZZZZZZZZZZZZZ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