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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龙与被告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龙,杨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5民初550号 原告:李龙龙,男。 被告:杨建光,男。 原告李龙龙与被告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李龙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龙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龙龙负担。 审 判 员  肖 辉 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 人民陪审员  刘红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胜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