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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克什克腾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克什克腾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克什克腾旗郝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5行初30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克什克腾旗林西县。被告克什克腾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于某,系局长。第三人克什克腾旗郝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法定代表人:翁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克什克腾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克什克腾旗郝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诉讼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志伟审 判 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王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