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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廖剑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剑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576号被执行人:廖剑碧,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廖剑碧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2013)安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廖剑碧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