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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家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家发,男,满族,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家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峰、书记员肖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家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田家发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牛村卷烟经销处门前路段时,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牧牛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被告人田家发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7.3mg/100ml。被告人田家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家发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家发的供述与辩解,驾驶证查询及车辆查询信息,血液提取登记,检验报告,测酒仪现场检测结果,照片,警官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家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家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倩审 判 员  赵丹人民陪审员  赵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