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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泽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泽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9483号原告:上海泽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炜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弘。原告上海泽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森公司)与被告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晓音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泽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2017年力来生物微信微博年度运维项目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授权原告为其社会化媒体营销的代理公司,在服务期限内负责被告公司微信、微博的日常运维及传播;服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基础费用总额为12,720元/月,被告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天前支付合同约定的季度运营费用38,160元,如被告无故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付合同当季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被告业务拓展需要,原、被告协商一致并确定于2017年4月1日起终止该合同,被告并承诺在2017年3月底前结清之前拖欠的服务费用。然,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相应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涉讼。原告泽森公司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年力来生物微信微博年度运维项目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违约责任等;2、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6日根据双方确定的第一季度的服务费总额36,000元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3、情况说明二份,证明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张捷、王玮晶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提供的2017年第一季的文稿,并已经发布;4、电子邮件一份,证明2017年3月17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张捷向原告发出邮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终止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原告认可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未向被告提供过服务。被告力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泽森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甲方力来公司与乙方泽森公司签订《2017年力来生物微信微博年度运维项目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社会化媒体营销的代理公司,在服务期限内负责力来生物微信服务号为:sh-reliable和微博的日常运维及传播。乙方在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为甲方提供策划、咨询、设计、执行等服务。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基础费用总额12,720元每月含税;付款���式:季度结算,开票周期分别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如果不满三个月,按实际发生的月份开票支付。甲方在每季度最后一天前支付合同约定的季度运营费用,即金额38,160元,最后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电子版与纸质文档报告,作为向甲方请款依据,请款金额以乙方最终服务的内容为准。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并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因乙方原因导致付款迟延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发票类型为:服务费。违约责任:……4、如甲方无故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付本合同当季总额30%的违约金。其他:……3、双方承诺,在本合同基础上,为便于具体业务操作,甲乙双方据认可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沟通,或通过项目确认书进行合作业务内容的确认。合同并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并附表,罗列项目细化内容包括:话题规划,4篇;文案撰写,4篇;排版发布,4篇;素材管理,1/月;微博,4篇;每月日常运维及相关活动数据分析报告,1/月;H5图文展示型模板(第三方)、H5界面排版制作(所有UI品牌方给到),2/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力来公司市场部张捷向上述合同载明的泽森公司项目负责人JackyXu发出电子邮件一封,称:我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经过友好协商,之前和贵司签订的微信端的服务协议《2017年力来生物微信微博年度运维项目服务合同》,于2017年4月1日起终止,特此邮件确认。2017年3月6日,泽森公司向力来公司出具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36,000元、内容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捷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力来公司收到泽森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13篇微信文章,12篇���博文章以及话题规划,文案撰写等其他运维推送宣传文章,合计25篇,均符合要求,且已审核发布。另,本院受理泽森公司为原告,以力来公司为被告的(2017)沪0112民初19486号案件,该案中泽森公司向力来公司主张2016年第三、第四季度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诉讼期间,双方于2017年8月17日形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力来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前支付该案所涉服务费及本案所涉服务费。后,因力来公司支付了该案项下服务费,泽森公司撤回该案起诉。然,力来公司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支付本案项下服务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基于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原告主张相应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力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泽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6,000元;二、被告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泽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被告上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