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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成某某行政非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成某某,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成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成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