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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茂瀚、张丽凤、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茂瀚,张丽凤,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温茂瀚。被执行人:张丽凤。被执行人:王志。本院在执行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茂瀚、张丽凤、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二初字第192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茂瀚、张丽凤、王志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100000元、利息12307元、受理费12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0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温茂瀚、张丽凤、王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