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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振山与被执行人吴兴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振山,吴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段振山,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东大于村纸房沟居民组140867。被执行人:吴兴义,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东大于村纸房沟居民组86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振山与被执行人吴兴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388.56元、案件受理费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423元,现本院依法将该款及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请求,并要求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