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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邵真真与孙素珍、白玉杰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真真,孙素珍,白玉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真真,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素珍,女,193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茂润,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玉杰,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明一,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邵真真因与被申请人孙素珍、白玉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真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故意违背事实。本案诉争房屋是邵真真个人投资,利用孙素珍名下的宅基地所见,邵真真应有所有权。(2012)船民一初字第1228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告知邵真真另行诉讼,现又对本次诉讼以重复起诉的理由驳回,这都是法院的错误造成的。(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底线,给当事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依法支持邵真真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邵真真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邵真真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自己对诉争2套房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依法拍卖该两套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的一半归邵真真,这一诉讼请求虽有对房屋价值权属的主张,但依然是以2套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为基础提出,(2012)船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虽只是对其中的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认定,但两套房屋均为孙素珍名下房屋产权调换而来,性质一致。综上,本案与(2012)船民一初字第1228号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一致的,邵真真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一、二审裁定以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其起诉正确。邵真真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真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阎道清审判员  冯志义审判员  王鹏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