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416、1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华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华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3416、13417号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8710号案被告、8929号案原告】: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3号3楼C306。法定代表人:何湘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8710号案原告、8929号案被告】:梁华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珸空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710、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华超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16)55号裁决书,裁决:珸空公司向梁华超支付补偿金差额42988.51元并驳回梁华超的其他仲裁请求。梁华超、珸空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梁华超于2014年7月7日入职珸空公司任开发工程师,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领取上个月工资,无需签收,有领取工资条;梁华超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7月31日,离职原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补偿金问题。梁华超主张珸空公司在其离职时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保密费、股权补偿以及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达成一揽子协议,分三期发放,但没有明确哪一部分先发放,包括2015年10月30日已发放的25000元,也没有明确说明该款项的性质;梁华超关��补偿金的依据来自于《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其中第一条第1款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另根据第二条第1、2款的约定,梁华超已经满足了第一、二期的发放条件。梁华超提供《员工离职补偿协议》拟证明其上述主张,经查,该《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由双方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其中载述:“……一、补偿内容l、乙方(梁华超,下同)自愿从甲方(珸空公司,下同)处离职,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万元。2、……乙方保证不对甲方1.875%的股权要求行权及主张权利,甲方给予乙方补偿人民币30万元。3、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知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5万元。保密期限:五年。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从乙方离职次月起,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5000元,共计12万元。5、本条1-4项约定各项补助、经济补偿、保密费、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等共计50万元。二、支付方式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甲方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条约定补偿金30%即人民币(大写)15万元整;如在2015年10月30日前无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顺延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支付:……2、在同时满足本条第1款约定的条件下,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条约定补偿金20%即人民币(大写)10万元整;如甲方在2015年12月31日前因经营等问题发生公司破产倒闭、经营困难等情况,乙方同意放弃剩余补偿金即人民币(大写)35万元……六、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款项1‰的逾期违约金”。珸空公司对《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根据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在珸空公司经营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梁华超要放弃部分补偿金35万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5000元,剩余支付梁华超125000元即可;并主张除了第二期的发放条件之外,梁华超上述其他情况均属实。关于违约金问题。梁华超主张根据上述《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违约金的起止计算时间为:第一期款项起始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第二期款项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珸空公司则主张非其故意违约逾期支付,实际上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所以才未支付。同时,珸空公司认为梁华超的计算方式也有误。另梁华超提交了《关于股权转让的解除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珸空公司付款条��已成就。珸空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表示公司存在经营困难,不应当支付,付款条件不存在。诉讼中,珸空公司提交了企业资料、图片、报警回执、社保清单拟证明梁华超违反《员工离职补偿协议》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差额以及公司经营困难已经撤场,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梁华超对公司上述证据及主张有异议。梁华超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网站业务对比等拟证明其未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梁华超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珸空公司向其支付补偿金225000元;2、判决珸空公司向其支付因逾期支付补偿金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每天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珸空公司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珸空公司无需向梁华超支付补偿金差额42988.51元;2、判决梁华超承担��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梁华超与珸空公司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和尊重。关于《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约定的前两笔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上述约定事项亦系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故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处理。现根据梁华超提供的证据及主张,原审法院经审查其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符合支付前两笔款项即15万元和10万元的支付条件,虽然珸空公司现在诉讼时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公司经营困难,但经审查珸空公司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根据在珸空公司仲裁时的陈述(其在仲裁时答辩称认可劳动者仲裁请求第一���,只是对于违约金存在异议,认为并非故意违约),故原审法院确认珸空公司应支付梁华超补偿金225000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基于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现珸空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故梁华超主张计算违约金依法有据,但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起算日期按照梁华超主张的日期起算。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梁华超补偿金225000元(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驳回广��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梁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保全费1690元,均由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珸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股权激励补偿、保密费等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二、被上诉人根据《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约定应保护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被上诉人违反此约定。同时,被上诉人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25000元及违约金;三、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的约定,造成上诉人经营损失,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25000元及违约金;四、上诉人现经营困难,根据《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约定,上诉人有权不支付被上诉人任何费用,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五、原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错误;六、《员工离职补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调整为“年利率24%”,认定标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25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梁华超辩称,对方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股权激励补偿、保密费的审理问题。珸空公司认为股权激励补偿、保密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处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股权激励协议的当事方当然可以就股权激励的相关争议提起单独诉讼,但股权激励补偿属广义的劳动报酬的范畴,将股权激励补偿作为劳动争议标的的一部分,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第二、关于保密费,本案有关保密费的约定系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其性质与竞业限制补偿较为接近,如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加以解决,并未偏离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第三,需要特别指明的是,本案关于股权激励补偿、保密费是与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一个整体约定在《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中,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的背景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上述四项内容分割处理,并不利于对双方相关争议进行整体把握,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是一种过度僵化的处理方法。故此,原审法院将股权激励补偿、保密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珸空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原审认定的补偿金的问题。珸空公司认为无需支付上述补偿金的理由有三:一是被上诉人违反了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二是被上诉人造成其经济损失,三是其公司经营困难,依照协议约定无需再支付剩余的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对其上述理由,珸空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无需支付上述补偿金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确定问题。珸空公司认为本案违约金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予以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但其该主张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诉讼主张应具有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起算日期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日期起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广州珸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凡峰孙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