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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617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法定代表人:张三平。委托代理人:朱彬彬,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贾森,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