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延春与聂长凤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春,聂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延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聂长凤,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延春与聂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延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长凤给付其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6200元,共计1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长凤于2017年6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延春8000元,于2017年10月2日给付82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4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