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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张小芬、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芬,李平,张学文,谭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芬,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学文,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深圳宝安区。被执行人:谭官兵,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本院在执行龙江花与李平、张学文、谭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张学文、谭官兵应履行标的84064.97元,已执行到位8256.1元,未执行到位75808.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灵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