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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太红、刘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太红,刘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26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树君,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夏威夷2号楼。被申请人:冯太红,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秋菊,女,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于树君与被告冯太红、刘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鲁1491民初12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冯太红名下财产,原告于树君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太红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太红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曼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