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456号申请人: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647弄5-6号法定代表人:LOUISEWANG,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东中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周赤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哈韦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雷哈韦公司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711号裁决,理由如下:仲裁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鉴定报告是单方出具的,不足以作为裁决的理由。仲裁庭事实认定错误,长江公司显属违约,工程造价未经核算,没有实际工作量的报告,仲裁庭认可虚假验收报告裁决雷哈韦公司���付工程款无法无据。被申请人长江公司辩称:不同意雷哈韦公司的申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驳回雷哈韦公司的撤裁申请。经审查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沪仲案字第0711号裁决:一、雷哈韦公司向长江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535,606元;二、雷哈韦公司向长江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按工程款人民币499,895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自2016年4月1日起算至裁决作出之日止;三、仲裁费人民币25,024元,由长江公司承担人民币7,507.20元,由雷哈韦公司承担人民币17,516.8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主文中,雷哈韦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长江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申请人雷哈韦公司主张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针对证据的异议涉及仲裁庭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实系对仲裁裁决实体处理及结果的异议,此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雷哈韦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雷哈韦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 萍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