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孙国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孙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省佳晖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国红,女,住吉林省榆树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国红返还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人民币9318元及利息。诉讼费158元,公告费300元由孙国红承担333元,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因被告孙国红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