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彬、苏习长、李海涛、阳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李典彬,苏习长,李海涛,阳凯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49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冷水江市。被告李典彬,男,汉族,1953年5月2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苏习长,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李海涛,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阳凯元,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彬、苏习长、李海涛、阳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典彬、苏习长、李海涛、阳凯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典彬、苏习长、李海涛、阳凯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0元,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332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