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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熊新江挪用资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467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新江,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新江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挪用资金罪2012年,仙桃市胡场镇政府欲将建堤村四组的53亩农田作为四组村民宅基地储备用地。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熊新江利用担任建堤村四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其中30余亩进行划分,作为宅基地分给四组村民,并把未分完的宅基地分别卖给熊某1、刘某1、熊某2等人,共收取售台款296000元。熊新江将收取的售台款用于本组宅基地储备用地的基础建设支出54080元,退还荣某、熊某3购台款共计52000元,其余189920元,熊新江未入账,予以挪用,并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至今未还。二、诈骗罪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熊新江在担任胡场镇建堤村四组组长期间,谎称可以将本村四组仙宜彩印包装厂附近约20亩的一般农田转让,骗取了尹某1的信任。其间,熊新江以要交土地款、找人协调卖地等为由,多次要尹某1给钱,共骗得尹某1的人民币共计174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熊新江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熊新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新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的资金,数额较大,熊新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熊新江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新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挪用资金犯罪事实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熊新江利用担任仙桃市胡场镇建堤村四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仙桃市胡场镇政府给胡场镇建堤村四组预留的53亩村民宅基地储备用地中的30余亩进行划分,作为宅基地分给了四组村民,未分完的宅基地分别卖给刘某2、吴某1、熊某4、熊某5、刘某1、闵某、刘某3、荣某、尹某2、刘某4、熊某3、熊某6、熊某2、陈某1、刘某5、刘某6、刘某7、彭某1、陈某2、周某1、李某1,共收取售台款296000元。熊新江将收取的售台款用于胡场镇建堤村四组宅基地储备用地的基础建设支出54080元,退还荣某购台款22000元、退还熊某3购台款30000元,其余189920元,熊新江未入账,挪为己用,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熊某1、刘某1、荣某、熊某3、熊某2、陈某4、彭某4、陈某5、陈某2、周某4、彭某1、李某1、闵某、刘某9、吴某2的陈述;证人熊某7、周某2、姚某、周某3、熊某8的证言;被告人熊新江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胡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收款收据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领款单、领条、仙桃市兴昌建材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收条等复印件;仙桃市胡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仙桃市胡场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仙桃市胡场镇建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熊新江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二、诈骗犯罪事实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熊新江在担任仙桃市胡场镇建堤村四组组长期间,谎称可以将本村四组仙宜彩印包装厂附近约20亩的一般农田转让,骗取了被害人尹某1的信任。其间,熊新江以要交土地款、找人协调卖地等为由,多次要尹某1给钱,共骗得尹某1的人民币共计174000元。经审理还查明:仙桃市公安局胡场派出所于2017年2月27日抓获被告人熊新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尹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2、曾某、刘某8、李某2、尹某3、彭某3、陈某3、陈某2、熊某9、陈某6、陈某7、陈某8、周某4、熊某10的证言;被告人熊新江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胡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收据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尹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熊新江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周义先银行卡交易明细;仙桃市胡场镇建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仙桃市胡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仙桃市胡场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新江身为仙桃市胡场镇建堤村四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四组资金18992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新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尹某117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新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新江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新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涉案赃款174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尹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彩云审 判 员  郭越群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祎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