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争利、常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争利,常珏,侯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439号申请人:宋争利,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常珏,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侯义玲,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争利与被执行人常珏、侯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106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常珏偿还申请执行人宋争利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4000元;二、被执行人侯义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常珏、侯义玲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4740元。合计12874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常珏、侯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常珏、侯义玲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珏、侯义玲银行存款12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