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粵088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易群弟与蔡紫君、苏上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群弟,蔡紫君,苏上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粵0883民初1608号原告:易群弟,女,1971年1月4日,汉族,住吴川市。被告:蔡紫君,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赤坎区。现住吴川市。被告:苏上如,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现住吴川市,原告易群弟与被告蔡紫君、苏上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群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易群弟负担。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