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0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黎松、叶才、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松,叶才,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0943号原告: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法定代表人:王科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帮,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中,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松,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叶才,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x。法定代表人:陈家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松、叶才、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