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柳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66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出租司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5月26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出租司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5月26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吴刘玉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易海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伙同汪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商议一起开设赌场,四人按出资比例占有赌场股份,汪某某出资4万元占四成股份,其余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各占两成股份。1月16日,汪、胡二人经与龚某某(已判决)协商,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租赁龚在本市岳阳楼区的喜龙阁茶楼一间房子后,放置17台游赌博机,吸引赌博人员参赌。2月7日,公安民警查处该赌博场所时,现场抓获四名参赌人员、三名同案人员及一名服务人员。至被查处当天,该赌场通过电游赌博机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汪某某分得5800元,柳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各分得2900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投案,并分别被扣押违法所得15000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伙同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关于赌博机数据提取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汪某某、胡某某、龚某某、任某某、夏某某、江某某、杨某某、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干警曹璇、刘学关于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到案经过的证言;本院(2017)06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伙同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一百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一百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违法所得各二千九百元,分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致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海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