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住所地安义县文峰路。负责人:黄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帅江萍,该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陈小猛,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被执行人:刘红花(陈小猛之妻),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被执行人:李烈建,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龙津镇前进村西门村小组。被执行人:喻以妹(李烈建之妻),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龙津镇前进村西门村小组。被执行人:杨叶峰,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龙津镇上河一巷。被执行人:陈常妹(杨叶峰之妻),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龙津镇上河一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小猛、刘红花、李烈建、喻以妹、杨叶峰、陈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2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陈立龙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